关于进口厄瓜多尔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火龙果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商业级火龙果,包括黄色火龙果(hylocereusmagalanthus(k.schmannexvaupel)ralfbauer)、红色火龙果(hylocereusundatushaw.),英文名:pitahaya。
三、允许的产地
厄瓜多尔火龙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处理设施须经过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以下简称agrocalidad)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agrocalidad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